国寿“喜庆祥和”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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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实现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和定期寿险的完美结合。生存金两年一返,每次给付10%基本保额;年金每年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0%;身故有保障;满期一次性返还所交全部保费,可做养老补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生存返还
自福禄双喜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分红收益
福禄双喜在每年红利派发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客户享有红利分配权。
满期返还
福禄双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客户福禄双喜所交保险费,福禄双喜合同终止。
高额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高额身故赔付,帮您实现未完成的心愿。
自由支配
若客户选择将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红利金进入金账户(豪华版),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实现财富自由支配和资产传承。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两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