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幸福人生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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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
- 提供30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保障;每年可享保单分红,红利可累积生息也可抵交保费;交费灵活,保障期限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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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
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若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