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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富贵年金保险

北京人寿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教育金、祝寿金保障,第5年可领取生存金,约定时间领取养老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可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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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保险金。

 

教育金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3周岁以下的(含13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教育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且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投保人高度残疾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保险金。
教育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3周岁以下的(含13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教育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您累计所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其身故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且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投保人高度残疾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投保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投保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投保人猝死;

 

(9)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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