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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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险
- 保险期间可选10年、15年或20年,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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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疾病身故返还保费
意外身故或全残双倍返还保费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
年年分红
若附加防癌疾病保险,主附险保额配比为1:1;
投保附加防癌疾病保险,17周岁前最高10万元,18-40周岁最高20万,41-50周岁最高10万元51-55周岁最高5万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按所交保费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生存时,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1.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