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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优童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横琴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12种特定疾病、5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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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1)身故;

(2)重大疾病;

(3)特定疾病;

(4)轻症疾病。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每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1)身故; (2)重大疾病; (3)特定疾病; (4)轻症疾病。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每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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