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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属于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保障,重大疾病、轻症疾病、高残和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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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4.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我们仅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及“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1次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返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返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返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返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之日起主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中所列的第31种(由输血或输液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第32种(因职业关系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94种(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之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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