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爱心宝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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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
- 18周岁前保障24种少儿重大疾病,18周岁后保障32种成人重大疾病;不论满期还是身故,领取的金额不低于已交保费;另可享受保单分红。
- 保险期限: 20/30年/至60/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健康关“爱”
18周岁前保障24种少儿重大疾病,18周岁后保障32种成人重大疾病。
2.分红“心”意
分红额外惊喜,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享受专家理财,抵御通货膨胀。
3.“宝”证返还
不论满期还是身故,给付的金额不低于已交的主附险保费。(次标体除外)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待期180天。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30年/至60/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