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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康惠保2.0

百年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5种中症、48种轻症、12种前症疾病保障,癌症可二次给付,可选身故、心脑血管二次给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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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疾病,可以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并且60岁前额外赔付60%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48种疾病,最多赔付3次,赔付比例为40%/45%/50%。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种疾病,可以赔付60%基本保额,最多赔付2次
前症疾病保险金 12种疾病,可以赔付1次,15%基本保额
癌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如果首次确诊癌症以外的重疾责任,会先赔付保额,如果180天后,确诊癌症,还可以赔付120%保额; 如果首次确诊癌症,会先赔付保额,3年后存在癌症的新发、复发、转移、持续,还可以赔付120%保额;
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赔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保额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包含12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如果首次重疾为非特定心血管重疾,180天后确诊特定心血管重疾,可以赔付120%基本保额; 如果首次重疾为特定心血管重疾的一种,1年后确诊同一种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仍然可以赔付120%基本保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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