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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

阳光保险
专属附加年金保障,身故满期皆按个人账户价值领取保险金,万能账户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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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见 10.9)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0)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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