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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人寿完美童年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瑞泰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20种少儿特定重疾保障,可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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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25/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0种重疾,给付1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赔付比例60%,赔付2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 赔付比例40%,赔付3次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保单前6年,可以额外赔付200%保额,6年后则额外赔100%保额,年龄要求都是在30岁之前
身故保险金 赔付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20/25/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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