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囍年年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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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人寿
- 65周岁起年金年年领,特有递增养老;满期返还保额;身故3倍保障;35种重大疾病,二次赔付六倍重疾保障;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更人性化。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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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等待期短
三倍身价,六倍重疾
保费豁免,年金不断
递增养老,晚年无忧
满期祝寿,锦上添花
年年加鑫,岁岁添囍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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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一)、若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 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二)、自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70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三)、自年满7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75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四)、自年满7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0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五)、自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5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六)、自年满8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满期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年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观察期内按已交保费领取,观察期后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365 日后初次患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