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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梁柱保障计划

建信人寿
长期保障至80周岁,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和所交保费之和,保障包含身故、全残、意外身故、意外全残、33种重大疾病、8种特定疾病及3种男性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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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特定疾病   分级给付;
支柱阶段   加倍保障;
身故全残   转嫁风险;
期满献礼   恭祝高寿。
 
 
33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8、严重冠心病
29、严重心肌病
30、脊髓灰质炎
31、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2、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33、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其中第1种至第25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种至第33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8种重大疾病。
 
8种特定疾病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轻微脑中风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  年满三周岁以后的视力严重受损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种男性特定疾病
1、睾丸癌
2、阴茎癌
3、前列腺癌
 
重疾关爱增值服务
依照安先生投保本计划的基本保额,除可享有以上的各项保险利益外,还可享受我们的重疾关爱增值服务项目:
1、网上医疗咨询服务
2、全程导医导诊
3、国内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根据顶梁柱保障计划的基本保额划分服务范围:
基本保额
服务项目
各服务项目的次数
1万至9.9万
1、网络健康一点通
2、全程导医导诊
3、国内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项目1不限次数
项目2或3对33种重大疾病累计仅限一次
10万至29.9万
1、网络健康一点通
2、全程导医导诊
3、国内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项目1不限次数
项目2和3对33种重大疾病各一次
项目2或3对8种特定疾病仅限一次
30万及以上
1、网络健康一点通
2、全程导医导诊
3、国内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4、国外专家第二医疗意见
项目1不限次数
项目2和3对33种重大疾病各一次
项目2和3对8种特定疾病各一次
项目4仅限一次
 
注:上述各项服务仅限于针对保单所列各种重大疾病的疑似病例或初步确诊病例。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若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且于年满 5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 日 24时之前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2倍与已缴保险 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年满 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后首次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首次患合同所述特定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前首次患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则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我们不再承担本款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若于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 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后、且于年满 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 日 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 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 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 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额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 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三条32项);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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