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守富接力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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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保险
-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并提供31种重疾健康保障,重疾最多可赔付两次,身故以及期满皆可赔付,全残可免交保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至100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9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点
高额保障 周全呵护
根据您的需求,寿险保障可高达百万。保险责任涵盖疾病身故、意外身故和31种重大疾病,重疾保障特有二次赔付机制,给您周全的呵护。
财富传承 百分之百
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在风险发生后均可为家人的生活提供一份稳固的财务支持。受益人领取时将免征遗产税。
保费免除 尽显周全
万一遭遇不幸发生全残,我们免除所有剩余主险保险费。让守富接力计划享有周全保护,不因特殊情况而中断。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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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 的影响。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于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合同比例 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十倍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全残,根据合同约定的豁 免保险费类型豁免相应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我们核准豁免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正式开始,但无息退还 自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合同的保险费或合同下指定合同的保险费在全残前发生变更, 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100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