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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锦佑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人寿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45种轻症疾病、8种特定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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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或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合约定外,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且在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疾病经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合同约定金额中的最大者的同时,还将额外给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除给付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或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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