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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附加轻症B款

弘康人寿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针对15种轻症疾病提供保障,确诊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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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险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为零。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三、本附加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责任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交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交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轻症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合同 保险费应交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合同保险费应交日止,豁免前述期间 内主合同与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 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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