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6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4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高残,按已交保费领取,保单生效一年后身故/高残,按(已交保费×12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关爱金领取。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生存,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59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生存,按期满时有效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4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