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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新星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人寿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45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白血病关爱保障和生命末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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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除您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医院及专科医生均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院及专科医生的释义为准。(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重度”属于白血病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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