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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恒顺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渤海人寿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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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因上述第(2)至第(9)项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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