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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北京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轻症疾病、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保障,确诊特定轻症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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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轻症疾病、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轻症疾病、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轻症疾病、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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