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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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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因手术意外,或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10日内患有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中的特定疾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于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10日内患有连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中列明的特定疾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手术意外,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10日内患有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中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之日起10日内患有连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中列明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该项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给付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9.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二、在下列情形下连带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遗弃;

 

4.被保险人引产或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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