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缘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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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长期保障20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身故、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意外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保险金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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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满期回报,保值增值
生存返还,年年获益
双重分红,保额递增
多重保障,贴心关怀
权益保障
身故: 一倍身故保障/ 双倍普通意外身故保障/ 三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
残疾: 双倍普通意外全残保障/ 三倍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障
养老: 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理财: 期满时领回全部所交保险费,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终了红利,轻松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 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 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二项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您 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 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 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与意外身 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4/12 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 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 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相应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