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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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年金 |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 若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2)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 爱年金的基础上,按合同生效后首次关爱年金的20%增长,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即: 各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上一个保险单年度关爱年金+首次关爱年金×20%。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自身故之日起至合同满期日期间,未能领取的关爱年金的金额与5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②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