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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华泰保险
长期保障至90周岁,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养老年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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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投保简单灵活 生存返还快捷

年金给付递增 不领累积生息

满期祝寿贺礼 年年可享红利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两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养老年金
(1)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上述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满期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两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
满期保险金 若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若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 ②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②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 (1)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3)自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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