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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和美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5种重大疾病和30种轻症疾病保障,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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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患上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贷款及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必须在生前诊断,任何身故后的尸检诊断不包括在内。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患上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贷款及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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