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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大都会人寿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40种轻症保障,确诊重疾即可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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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无息返还保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即终止,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 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 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此后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 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无息返还《都会安泰两全 保险(分红型)》及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合同同时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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