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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
专属重疾豁免保费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确诊后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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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豁免保险费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豁免保险费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故意自伤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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