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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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
- 中短期保障5年,保障27种第一类重大疾病、33种第二类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原位癌、意外面部整形、3种女性特定手术及3种男性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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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小额支出 大病无忧
每年支出少量保险费,即可保护您免受各类重大疾病的困扰,自在生活无忧无惧。
保额独立 不减主险
即使因不幸患重大疾病而获得理赔,仍然不会影响主险的保额,保证您始终拥有完整的寿险计划。
保障全面 省心省力
从牙牙学语到白发苍苍,只需一张保单,即可涵盖适合不同时期的重疾保障需求;无论男性女性,都能找到为您专门打造的额外特定疾病保障。
长期守护 保证续保
最高长达70年的保障期间,给您长期的健康守护;保证续保25年,简简单单拥有保障。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28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安宝宝在不同时期享有的重疾保障如下:
年龄*(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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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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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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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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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种少儿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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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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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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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种少儿或33种成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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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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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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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种成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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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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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该年龄对应的保单年度(以投保年龄对应首个保单年度为标准)
重大疾病种类
第一类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少儿重疾”)包括:
1. 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 多个肢体缺失—— 完全性断离
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 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8.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9. 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0. 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11. 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12. 瘫痪——永久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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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4. 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5. 严重Ⅲ度烧伤——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6.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有心力衰竭表现
17. 语言能力丧失——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
18.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主动脉手术——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0. 川崎病
21.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22. 脊髓灰质炎
2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24. 1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5.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永久丧失
27. 严重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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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重大疾病(以下简称“成人重疾”)包括:
1、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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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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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少儿重疾中前19种和成人重疾中前25种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其余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重大疾病。
2、特定疾病保险金(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享有)
特别针对女性♀:
1、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女性特定手术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针对男性♂: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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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于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 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 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二类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 28 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女性特定原位癌(无 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 并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述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则本公司按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女性特定手术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接受本附加合同所述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 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男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1项和第二款32项);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