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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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专属未怀孕女性投保,短期保障一年,保障6种妊娠期疾病、12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及分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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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产品特色
孕育新生命,是女性人生中最灿烂的一笔,是值得每个母亲骄傲自豪的伟大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也充满了艰辛,充满了风险,甚至是惊心动魄的!如今越来越多的现代女性希望在年轻的时候开拓事业,享受生活,并且要给孩子成长积累更优越的经济基础,因此把生育的时间不断推后,然而这意味着她们要面临更多的生育风险。 光大永明附加无忧女性生育疾病保险可全面化解您的风险,让您有备无患! |
险种特色 ·生育风险 全面化解 保障6种女性妊娠期疾病和12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分娩身故还可获赔保额,全面保障您的生育风险。 ·保费低廉 轻松享有 以较低的保费提供高额的保障,让您轻松享受保险带来的安心。 ·家庭保障 独特理念 灵活独特的“家庭保单”设计,实现对家人的贴心关怀。比如先生可以在自己的保单上为爱妻附加投保,一张保单,全家共享! 承保疾病范围 1.妊娠期疾病种类 |
1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3 | 重度妊高症(先兆子痫或子痫) | 5 | 葡萄胎 |
2 | 异位妊娠(宫外孕) | 4 | 绒毛膜癌 | 6 | 胎死腹中 |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种类
1 | 唐氏综合症 | 5 | 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 9 | 法洛氏四联症 |
2 | 动脉导管未闭 | 6 | 房间隔缺损 | 10 | 完全大动脉转位 |
3 | 先天性肛门闭锁 | 7 | 先天性白内障 | 11 | 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 |
4 | 唇颚裂 | 8 | 初生期内夭折 | 12 | 脑瘫 |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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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生效10个月后,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妊 娠期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确诊30天后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支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前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 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 险人支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
分娩身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生效10个月后,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分娩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险费返还 | 本附加合同生效10个月内,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或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的,我们向您无息返还该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的己交保险费,本 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是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结婚生育的;
2.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是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生育的;
3.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是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生育的;
4.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 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给付 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