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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百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生保险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交费期满可年年领取生存金,提供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赔付,意外伤残致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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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年金养老 安心无忧:
收入稳定人群可以提前规划晚年生活作为养老储备,不用依靠子女,不必担心造成负担。
规划理财 造福后代:
生存给付,稳定回报,可为子女准备教育金、为子女准备压岁钱,让父母的关爱永随。
豁免保费 让爱永随:
豁免保费保障,给您的保障上“保险”,让爱永远相伴。
分享红利 惊喜多多:
本公司将每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红利可以累积生息、现金提取。红利收入长久相随,您将见证、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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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的交费期满日开始,我们在本合同满期日及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以5%年利率及年复利方式计算出的累积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所有未领取的生存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成本合同《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有效期内,若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 费以5%年利率及年复利方式计算出的累积值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有效期内,若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所有未领 取的生存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的交费期满日开始,在本合同满期日及 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遇意外事故并于一百八十天内因此致成《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的,免交 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2.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13.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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