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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卫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中宏人寿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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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照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除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自该原位癌确诊后的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该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除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并豁免合同自该原位癌确诊后的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和原位癌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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