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被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