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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新瑞保重大疾病保险

瑞华健康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和身故保障,可选重疾额外给付和轻症保障,还有轻症豁免保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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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60周岁/至70周岁/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方案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有以下两种可选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 可选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可选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额外给付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至70周岁/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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