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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女性安康疾病保险(A款)

中国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疾病、特定乳腺疾病保障,还有特定手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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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的一项或多项,本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上述六种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发性乳腺癌,本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上述原发性乳腺癌,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示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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