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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东吴盛朗康顺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

东吴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疾病保障、20种中症疾病保障、120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障,可选责任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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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8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全残,保险按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针对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的次数达到五次,则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针对每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的次数达到两次,则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5次,则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 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现金价值为 0。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3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前4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仅赔付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以后投保人应交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后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第二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二、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第二次被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后生存满3年或3 年以上,第三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二、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二次、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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