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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相守健康(2021)重大疾病保险

弘康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大疾病保障,可选28种中症疾病、45种轻症疾病、13种男性特定疾病、7种女性特定疾病、恶性肿瘤关爱、中/轻症豁免保险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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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若投保人未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责任终止。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合同,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合同,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度”的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约定非“恶性肿瘤-重度”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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