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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无忧 D 款重大疾病保险

新华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和8种特定疾病保障,特定疾病额外赔付,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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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50-66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1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50-66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1.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 -(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 -(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 -(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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