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安康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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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
- 3种保险期限可选,包含祝寿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保障30种重大疾病,患重疾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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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投保年龄跨度从出生满90天至60周岁,老少皆可,让每个人都能拥有健康体魄,享受幸福生活。
保障范围宽,大病不用愁
涵盖30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全额给付,三种保障期间选择,最长可至80周岁,全方位保障您的健康。
保本又增值,养老乐无忧
生存到满期可领取一笔不菲的祝寿金,有病治病,无病养老,原来还有这么两全其美的健康投资!
保费可豁免,危难见真情
如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豁免此后本应支付的分期保费,解除后顾之忧,体现人文关怀。
保障责任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保险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保险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附加险条款“7.1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注:
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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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若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仍然有效。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0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