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满天星重大疾病保险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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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32种轻症、20种中症、120种重疾、特定良性肿瘤手术、轻症疾病特别关金、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轻症/中症/重症保费豁免、身故或全残保障,可选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障。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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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内(含第3年),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内(含第3年),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良性肿瘤,并接受了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公司将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约定特定良性肿瘤器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 |
当被保险人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当被保险人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心肺疾病”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急性心肌梗死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高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责任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自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每年将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高龄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的给付以10次为限。若给付次数累计达到10次,则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