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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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首次重大疾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二次额外给付保障,可选51种轻度疾病、25种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12种特定疾病失能、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障。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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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10种,分三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之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保险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保险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保险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支付,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二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51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保险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责任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25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保险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责任终止。 |
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和中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保险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保险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有12种。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自确诊之日起,每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的,以一次给付为限),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