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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桂企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2021

国富人寿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关爱金、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可选身故、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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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关爱金

保险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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