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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D 款)

招商信诺
投资连结型保险,保障意外导致的身故和残疾、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满期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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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 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0%,但不超 过人民币 8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 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 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本合同所称全残,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如下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0%,但不超 过人民币 8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 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 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 天后被 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 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 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 账户价值。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 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 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0%,但不超 过人民币 8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 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本合同所称全残,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如下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总和后所余数额的 100%,但不超 过人民币 8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 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 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 天后被 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 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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