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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到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安标准人寿
长期保障至99周岁,包含养老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养老金可约定50、55、60或65周岁开始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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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本产品是一款专为满足被保险人主要或补充养老需求的分红型年金产品,具有收益稳定、保证领取、缴领灵活和应对通胀等方面的特点,是一款国际通用的养老金资产配置工具。通过提早规划,您可以充分利用时间价值积累财富,实现退休后获得财务自由,避免为子女增添负担,从而尽享尊严,幸福到老。

产品特色

保证领取,安享晚年

长达20年的保证领取年限,确保您至少能领取20年,并且领取期可达99周岁,寿命越长,领取越多,体现养老年金的真正价值。

增额红利,应对通胀

保险期间我们将每年的可分配盈余以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使保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年累积,从而不断增加您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对因通货膨胀导致保障水平的下降,让您的养老保障更加牢固。

终了红利,提前释放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终了红利一次性全部转换成年度红利,增加您的有效保险金额,让您的养老金领取水平有效提升。

交费灵活,自主规划

本产品设有多种交费期,包括一次性交费及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您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其中的一种交费方式,满足您个性化交费需要。

领取年龄,多种选择

我们提供四种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50岁、55岁、60岁、65岁,您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从中选择领取起始年龄,自主安排退休时间。

身故给付,惠及家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不幸身故,受益人还会得到一笔身故保险金,帮助您延续家庭责任,一张保单两代人受益。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保险金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 和65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 年,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 年,我们按以下金额 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保险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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