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双喜(豪华版)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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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生存金两年一返,每次给付10%基本保额;年金每年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0%;身故有保障;满期一次性返还所交全部保费,可做养老补充。
- 保险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两个账户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福禄双喜)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为金账户),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及满期金转入金账户,就可以享有福禄双喜红利累积生息账户和生存金万能账户;
双重保障三次增值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双喜和金账户,在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满期金转入金账户,将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富快速累积;
多样选择无限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财富传承
福禄双喜75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金进入金账户,可长可短,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
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
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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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两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