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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上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富德生命人寿
一次性交费,到期一次性领取满期金,保障由疾病和意外导致的身故,最高身价保障可达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之和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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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3.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3. 若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于交费期满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于交费期满后因上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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