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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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
-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起即可年年领取保险金,交费期间每年额外可多领取8%已交保费,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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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安心投保收益稳,生命保障保平安
2.抵御通胀更给力,累积利率再加一
3.额外分红添惊喜,财富无忧喜年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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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0 周岁至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
额外生存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额外生存金。 |
满期祝寿金 | 若在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 )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自年满18 周岁至60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年满18 周岁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