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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泰两全保险(万能型)

光大永明人寿
万能型两全保险,提供身故保障和意外身故保障,身故和满期均可返还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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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
以上两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三、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五、年金转换权益

被保险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 以上两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的责任: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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