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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红年金保险

中华人寿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生存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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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7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本合同年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8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所交保费给付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5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合同生效满7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合同年交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满8年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费给付全残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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