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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幸福人生乐享年金保险

交银康联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年或月领取年金,还有特别生存金、满期生存金、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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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年金

本主合同的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年金领取频次自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1)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前: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年金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8.5%。

(2)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20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17%。

 

特别生存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年金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您的年金和特别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和特别生存金的特别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年金 主合同的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年金领取频次自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主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主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保险公司对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1)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前: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年金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8.5%。 (2)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20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年金金额的17%。
特别生存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当时的基本年金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您的年金和特别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和特别生存金的特别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您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2效力恢复”、“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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