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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保险(2009版)

阳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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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

(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

 

(六)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七)设备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贬值或不符合设备运行环境要求;

 

(八)正常的维护、调试、保养或更换;

 

(九)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害;

 

(十)运输或搬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停产、停业等引起的一切间接损失;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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