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第四条 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